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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协助军官家属还乡生产劳动就业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11-23
施行日期
1957-11-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856 字

国务院关于协助军官家属还乡生产劳动就业的通知

(1957年11月23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最近已经开始分期、分批地动员随军军官家属,还乡生产,劳动就业,安家落户,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这一措施,不仅有利于加强军队建设和密切军民关系,而且大批军官家属由城市返回农村,由消费走向生产,对增加农业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也有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军官家属离开农村、脱离生产时间较久,估计她们还乡安家或者生产就业,暂时都会周到一些困难,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督导有关的县市、乡人民委员会积极设法予以协助,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军官家属还乡以后,当地政府应该积极地安排她们参加农业生产;对过去曾经在乡、社人民团体担任过工作的军官家属,如现在仍有参加工作条件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她们参加工作。

二、有些军官家属因无家可归,或者离家较远,愿意在部队驻地附近参加劳动生产的,当地政府应该设法安置她们加入就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协助军队开办农场,组织她们进行生产。

三、军官家属还乡生产,安家落户的时候,没有房舍或者房舍不够住的,当地政府应该设法动员群众借给,或者租给她们居住;需要修理或者新盖房舍的时候,亦应该动员群众予以协助。

四、军官家属还乡以后,日常生活的必需用具,如桌、凳、床铺、锅、碗、瓢、盆等,一时购置不及,可以动员群众借给她们暂时使用,但是家属用后应该及时归还原主,如有损坏,应该由家属负责赔偿。

五、军官家属参加农业生产的,可以按照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分给她们与其他社员以同等数量的自留地,以解决她们自种蔬菜的困难。

六、军官子女还乡以后的入学、转学问题,当地政府应该协助解决,尽量设法使他们不因还乡而发生失学、辍学的现象。

七、动员和教育基层干部、社员群众,对军官家属还乡生产,劳动就业,应该抱欢迎态度,并且积极主动地团结她们,经过一定时期的锻炼,使她们逐步改变习惯,在生产和生活上同群众打成一片。

以上各项,各地县(市)、乡人民委员会应该当做一项拥军优属的政治任务,认真研究,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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