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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5-12
施行日期
1989-05-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4 字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

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

为了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

三、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贯彻落实。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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