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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9-07
施行日期
2006-09-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39 字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1号)

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8月27日决定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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