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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2-08
施行日期
2007-02-0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9 字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

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附件1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7〕13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于2006年11月2日在伦敦召开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首届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七年二月八日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

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

(中译本)

对伦敦公约议定书附件1的修正

1.8 二氧化碳捕获过程获得的用于封存的二氧化碳流

…………………………………………

4. 第1.8款中提到的二氧化碳流仅可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考虑倾倒:

(1)处置位于海床下的地质构造中;并且

(2)被考虑倾倒物中包含绝对数量的二氧化碳。其中可含有原始材料伴生的和捕获及封存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并且

(3)没有为处置的目的增加其他废物或其他物质。

在第3款,将“1.7”替换为“1.8”,以符合新增加的1.8款。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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