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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8-02
施行日期
1993-08-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4 字

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

(国函〔1993〕113号)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我国加入该条约后,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问题,由中国专利局会商外交部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可以不另行报批;中国专利局可以制定实施该条约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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