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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1955年经费预算管理问题的指示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01-02
施行日期
1955-01-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09 字

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1955年经费预算管理问题的指示

(1955年1月2日)

1954年,凡军队转业干部转至文化学校学习者和转至地方为供养、疗养人员者以及分配工作但为超编人员者,其经费是由各省市编报预算,经中央批准后,径由专款开支的。这种作法在执行中既不便利又易造成浪费。经本院召集有关单位研究讨论,大家同意按照「预算归口」的原则办理。因此从1955年1月1日起,改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预算按费用性质归口,由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即:

1.文化学校经费列入「教育支出」,由教育部主管;

2.供养人员经费列入「优抚支出」,由内务部主管;

3.疗养人员经费列入「卫生支出」,由卫生部主管;

4.已分配工作的超编人员经费:转入行政机关的列入行政经费内报销;转入事业单位的列入事业费内报销;转入企业部门的列入企业劳动计划,由企业产品成本内开支。

二、上述各类人员的费用,凡转归中央主管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者,即列入中央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转归各省(市)者,列入省(市)总预算。1955年1月份所需经费,即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拨付。

三、此项费用,原则上由中央另外拨款解决,但中央各有关部门及各省(市)仍须贯彻以往的精神,即分配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尽量纳入编制,实在不能纳入编制者,才由中央另外拨款。

四、为便于核算拨款指标,请将上述须由中央拨款的各类人员加以统计(转入企业部门的应分开国营与地方国营),于1955年1月20日前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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