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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3-25
施行日期
1995-05-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95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

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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