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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12-27
施行日期
2009-01-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9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5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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