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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1993)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2-17
施行日期
1993-02-1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8 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

1993年2月17日 国函〔1993〕21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上述各条中项目的顺序据此作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署发布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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