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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9-18
施行日期
2007-09-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0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

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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