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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1992)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6-06
施行日期
1992-06-0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09 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函[1992]72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联线沿长江向上至武汉沌口架空电缆南塔(北纬三十度二十六分、东经一百十四度十二分)与北塔(北纬三十度二十七分、东经一百十四度十一分)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系前款所指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第三条,由你部发布。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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