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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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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