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乡干部和小学教员执行地区津贴问

国务院关于乡干部和小学教员执行地区津贴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08-21
施行日期
1956-08-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01 字

国务院关于乡干部和小学教员执行地区津贴问题的通知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在有地区津贴的地区工作的乡干部、小学教员,原则上应该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享受地区津贴。但因一九五六年工资增长总额已经分配完了,今年对于乡干部、小学教员执行地区津贴所需的款额不能增拨,如果此项费用各省、区可以自己解决,即可从一九五六年七月份起执行,如果不能自己解决,就推迟到一九五七年一月份起执行。希将执行时间报国务院备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