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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2-28
施行日期
1987-12-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4 字

国务院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2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对外轮开放的请示》(辽政发〔1987〕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丹东港大东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外国籍船舶进港航线和开放港区范围等问题,由你省和沈阳军区提出方案,报总参谋部和交通部审批后实施。

二、同意丹东港口岸检查检验等单位人员编制为二百零九人。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生活设施和海员俱乐部等建设经费,一九八八年由国家补助七十万元,不足部分由你省和丹东市负责解决。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联合发文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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