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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06-02
施行日期
1956-06-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6 字

国务院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日)

在我国汉民族地区,一般都把伊斯兰教称为“回教”,意思是,这个教是回民族信奉的宗教。报纸、杂志也相因成习,经常使用“回教”这个名称。这是不确切的。伊斯兰教是一种国际性的宗教,伊斯兰教这个名称也是国际间通用的名称。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除了回族以外, 还有维吾尔、 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撒拉、保安等九个民族,约共一千万人。因此,今后对于伊斯兰教一律不要使用“回教”这个名称,应该称为“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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