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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6-10
施行日期
1997-06-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02 字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7年6月10日)

国家民委:

你委《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近期情况及优惠政策调整意见的报告》(民委(经)字[1996]265号)和《关于请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民委(经)字[1996]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九五”期间,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人民银行补贴,再由中央财政相应扣减人民银行上缴收人。

二、“九五”期间每年由人民银行安排l亿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贴息办法由财政部商人民银行和你委另行制定。

三、原则同意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请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

四、“九五”期间要加快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改革步伐,切实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服务的新路子。

五、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作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意增加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供销总社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国发[1991]16号文件确定的边销茶储备、运费补贴、专项原材料等项扶持政策,继续由联席会议协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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