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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4-02
施行日期
1986-04-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48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6〕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关于要求合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机场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建站所需投资由安徽省自筹解决,并纳入其基本建设规模。

三、开辟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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