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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海浪机场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4-29
施行日期
1985-04-2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8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海浪机场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6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海浪机场的请示》悉。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海浪机场。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军民航分开建设、自成体系的原则,新建候机楼、停机坪、推机道等设施,在该机场北头东侧、校靶场以西区域建设,所需投资由省负责,具体计划由省商空军同意后实施。

二、开辟航线问题,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按规定另行报批。具体事宜请你们商办。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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