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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4-02
施行日期
1985-04-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5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军民共用大东沟机场开辟丹东民用航线的请示》和《关于军民共用丹东大东沟机场改为浪头机场的报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现批复如下:

一、为便于机场管理、利于战备训练和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民用设施要与军队分开建设,自成体系。在机场内新建设施,应根据空军机场的规划进行安排。

二、使用机型根据机场的设计能力确定,需要部队提供的保障项目,由军民双方商定,并按起飞架次收费。

三、关于开辟具体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具体事宜,请辽宁省人民政府与空军、民航局商定。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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