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军民共用大东沟机场开辟丹东民用航线的请示》和《关于军民共用丹东大东沟机场改为浪头机场的报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现批复如下:
一、为便于机场管理、利于战备训练和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民用设施要与军队分开建设,自成体系。在机场内新建设施,应根据空军机场的规划进行安排。
二、使用机型根据机场的设计能力确定,需要部队提供的保障项目,由军民双方商定,并按起飞架次收费。
三、关于开辟具体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具体事宜,请辽宁省人民政府与空军、民航局商定。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