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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遥墙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1-11
施行日期
1986-01-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3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遥墙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6〕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建设济南香王店民航机场的请示报告》和八月十一日《关于建设济南民航机场问题的补充报告》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遥墙民用机场。

二、新建机场按二级机场、供起降MD-82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建设总投资控制在六千万元以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在“七五”后期或“八五”初期的基建投资中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由山东省和济南市自筹解决(其中包括利用科威特基金会贷款一千万美元,本息均由山东省和济南市负责偿还)。

四、具体事宜,请你们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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