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深圳民用机场的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深圳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5-21
施行日期
1987-05-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70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深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转报关于深圳国际机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报告的请示》和广东省计委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关于深圳机场工程项目建议书(选址)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深圳民用机场。

二、建设规模终期可按国际机场规划,但分期建设。第一期工程按使用MD-82类型飞机的技术要求建设,跑道厚度可按波音747飞机要求设计。

三、机场场址,以后海湾白石洲场址为被选方案,由深圳市组织专家继续进行论证、比较后,报国家计委、总参审定。

四、建设投资,以深圳市自筹和利用外资为主,国家在“七五”末期或“八五”初期安排五千万元。按基建程序审批后,自筹和利用外资部分可先行建设。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