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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桃仙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7-01
施行日期
1985-07-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2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桃仙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10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5〕38号、5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桃仙民用机场。

二、新建机场按一级机场标准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分期建设。第一期工程以确保安全起降通航为准,标准不宜过高,投资额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核定。以后的工程视发展需要再行续建。

三、工程总投资,由国家和辽宁省各负担一半。第一期工程以辽宁省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续建工程以国家为主投资。

四、为保证飞行安全,桃仙机场主要在跑道东南侧建立起落航线,并由辽宁省负责架设该机场至东塔机场通信线路。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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