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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嘎洒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7-18
施行日期
1985-07-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35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嘎洒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1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一月四日《关于兴建西双版纳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新建嘎洒民用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景洪县西南嘎洒坝。

三、该机场按二级机场、起降波音737型飞机的技术耍求进行设计。要切实做好净空处理,加强导航设施,确保飞行安全。

四、该机场除通讯导航、气象、站台指挥、特种车辆等地面专用设备投资由国家适当补助外,场道及房屋建设等其他工程所需资金均由云南省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筹解决。

五、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负责架设嘎洒机场至思茅机场的有线通信线路。

六、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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