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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扩建兴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6-25
施行日期
1985-06-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45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扩建兴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9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4〕166号、〔1985〕3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扩建兴东民用机场。

二、该机场按二级机场、起降波音737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机场跑道方向的选择,要避免与附近军用机场发生矛盾。

四、扩建机场的总投资控制在五千万元以内,由民航局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由江苏省和南通市自筹解决。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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