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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奔牛机场军民合用等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4-20
施行日期
1985-04-2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0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奔牛机场军民合用等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5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要求开放常州奔牛和洪庄机场发展地方民航事业的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军奔牛机场改为军民合用,保证民航伊尔-18、波音737以下飞机使用,开辟国内航线,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民航新建设施在机场外选址,自成体系。具体事宜,由江苏省商海军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

二、为保证常州市区和宁沪空中走廊的飞行安全,洪庄机场应维持现规模(含正在建设的部分),不再扩建。

关于成立常州航空服务公司问题,请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江苏省政府商民航局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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