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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1-03
施行日期
2005-11-0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8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8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立项的请示》(黑政发〔2004〕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以东,距伊春市火车站13公里处的林都附近。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为3C,跑道长21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1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500平方米,航管楼(含塔台)面积500平方米,站坪面积101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通信、消防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建设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090万元。资金来源为:民航总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3000万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其余部分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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