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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山东菏泽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7-02-16
施行日期
2017-02-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62 字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新建山东菏泽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17〕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设山东菏泽机场的请示》(鲁政呈〔2016〕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山东菏泽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菏泽市定陶区孟海镇黄庄村附近。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4C,新建一条长2600米的跑道;航站区按满足2030年旅客吞吐量9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6500吨的目标设计,新建航站楼1万平方米、站坪机位7个;配套建设通信、导航、气象、供油、消防救援等辅助生产设施。

三、项目总投资约18亿元。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山东省共同筹措解决,具体资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四、该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其他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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