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29
施行日期
2005-08-2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67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7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新建长白山民用机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吉政文〔2004〕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旅游机场,场址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河镇东南直线距离10.6公里处。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C,设计机型为B737系列飞机,跑道长26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54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80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800平方米,站坪面积520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通信、消防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建设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30980万元,资金来源为:民航总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10000万元,其余由吉林省自筹解决。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要制定必要措施,切实做好该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并严防灾害发生。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