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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10-09
施行日期
1993-10-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7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1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三明沙县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闽政〔1993〕综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三明市沙县虬江乡凤凰山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C级标准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00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为加强该地区的空中交通管制,保障飞行安全,由地方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连城机场的专用有线通信联系。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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