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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开辟欧亚新航行系统航路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11-28
施行日期
1998-11-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23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开辟欧亚新航行系统航路的批复

国函〔1998〕99号

民航总局、空军:

民航总局《关于开辟欧亚新航行系统航路的请示)》民航总局〔1998〕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辟欧亚新航行系统航路。航路走向为:中老国境点(SAGAG)--思茅--N26°00'--E100°00'--N32°00'、E100°00'--库车、--中哈国境点(REVKI)。航路宽度:思茅--库车段为56公里(30海里);其余航段按现行规定仍为20公里。

二、民航总局要抓紧该航路有关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并负责解决昆明、成都、兰州、乌鲁木齐四地民航至当地空军的自动相关监视等信息引接问题。航路的启用日期,待有关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保障措施等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民航总局报空军确定。

三、航路经过点的地理坐标请国家测绘局审核后再向外提供。该航路走向和宽度如需作个别调整,由民航总局报总参审定。

具体事宜,请你们商办。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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