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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建设芒市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5-11
施行日期
1987-05-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9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建设芒市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7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关于请求将芒市机场修复为民用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修建芒市民用机场。

二、机场规模,按安-24、运七类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建设。规划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预留发展余地。

三、场道及房屋建设等工程所需资金由云南省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筹,通讯导航、气象、站台指挥、特种车辆等专用设备所需投资由民航局适当补助。

四、有关开辟航线问题,按规定另行报批。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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