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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莱山机场并进行扩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12-11
施行日期
1986-12-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3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莱山机场并进行扩建的批复

(国函〔1986〕18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海军: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扩建海军莱山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终止新建潮水民用机场。

二、同意军民合用海军莱山机场并进行扩建。

三、海军莱山机场按保障MD-82型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扩建。

四、工程所需投资,由国家在“七五”末期或“八五”前期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山东省和烟台市自筹解决。根据情况,地方投资部分可先行安排建设。

五、机场扩建及扩建后的使用管理,请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六、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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