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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7-12
施行日期
2001-07-12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90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66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颁布施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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