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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8-30
施行日期
1999-08-30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89 字

农业部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

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令第21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发生绵羊蓝舌病。为防止这些国家的蓝舌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的羊和牛产品(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的进口羊、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输入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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