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本篇法规中修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2号
现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9年4月25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减证便民、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
一、对17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的规章
1.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
删去第五条第六项。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12月 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7月 30日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公布)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
4.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 8月 31日农业部令第 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
5.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 7月 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第四项。
6.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8.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 12月 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的“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的“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9.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删去第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删去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出口的决定。”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
1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 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中的“电台执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将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公民或法人”修改为:“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
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
1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说明材料”。
1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删去第三十二条。
1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删去第四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将第十条第二项中“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修改为:“教学场所说明材料”。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
1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七条中的“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9月18日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将第四条第四项中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说明材料”。
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说明材料”。
2.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 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3号公布)
删去第四项中的“因驯养繁殖需捕捉、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在申报审批报告中,应附驯养繁殖技术报告和维持所需物种数量生存的资金来源证明”。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证件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9月2日农办渔〔2009〕90号公布)
删去第四项中的“当其恢复生产重新办理远洋渔船证书时,要提供报停手续和渔政机构出具的船舶证书失效期间是否违规从事渔业活动等证明材料”。
附件2
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规章
1.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6月25日农农发〔2017〕4号公布)
2.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公布)
3.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农渔发〔2009〕9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