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4-25
施行日期
1987-04-2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22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国发[1987]39号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健全我国货币制度, 方便流通使用和交易核算,现决定:

一、 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陆续发行一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面额, 主币有一元、 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辅币有一角、二角、五角三种。

现行一分、二分、五分三种纸、硬辅币继续流通。

二、 新版人民币与现行人民币的比率为一比一,即新版人民币一元和现行人民币一元等值,其余类推。

三、 新版人民币发行后, 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 具有同等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支付、贮藏手段的职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四、 新版人民币各种券别的发行时间,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通告周知。

五、 凡破坏新版人民币发行或借发行新版人民币之机从中渔利、扰乱金融市场者,均依法惩处。对上述违法行为,全国人民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7年4月25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