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部门规章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12-24
施行日期
2013-12-24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674 字 · 共 1 条

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9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12月24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七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八条内容为:“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内容为:“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二、删除第三章。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