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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4-12-27
施行日期
2015-03-0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13 字 · 共 1 条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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