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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614 字 · 共 13 条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勇于开拓创新的检察理论研究带头人,促进我国检察理论的繁荣和检察制度的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系统组织评选。

第三条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入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有志于繁荣检察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四)有检察基础理论专著公开出版,或者有3篇以上检察基础理论论文或者5篇以上的检察应用理论论文、法学论文公开发表。

学术成果数量虽未达到本条(四)规定的标准,但有一篇或一篇以上论文有理论创新或者在某一方面有突破,因而在理论界产生较大影响的,视为符合申报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学术成果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的研究类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是当然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其他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符合上述学术成果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直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其符合学术成果条件后,即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第四条 申报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学术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院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工作。未设研究室的人民检察院,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院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可以向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包括未设研究室的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室,下同)提出申请。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推荐本院人员参加评选。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经单位推荐提出申请的,均应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本院或本辖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名单和评审意见,经政治部门审核,报本院党组同意后,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名单、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政治部门审核,报本院党组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办公室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推荐本部门的人员参加评选。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经单位推荐提出申请的,均应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名单和评审意见,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后,送检察理论研究所。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对全国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名单及审核意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查、院党组决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名单后,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公布评选结果。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和审核,发现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已经被评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称号并予公布。

第十条 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每三年考评一次。对于三年考评期内没有一篇检察基础理论论文公开发表,或者没有两篇检察应用理论、其他法学论文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出版一部法学类著作的,由检察理论研究所提出名单,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同意、院党组批准,取消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称号,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每三年举行一次增选,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对于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一定的科研便利,对其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给予时间和资料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

填表日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制

二○○六年

填 表 说 明

1、本表格可从检察理论研究所网站(http://www.jiancha.org)、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spp.cn)或者高检院专线网下载。

2、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及印发《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

3、本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对于填写内容含糊不清、不合要求、手续不全及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

4、“工作单位”中应写明所属省、市或者高检院厅局。

5、“学历”指最高学历,“学位”指最后授予学位。

6、“主要学习经历”栏,主要填写大学和大学后继续教育(包括境内外进修培训)情况,应分别填写学习起止时间、就读院校、所学专业和所获学历学位,接受进修培训情况请按时间顺序逐一填写。

7、“科研成果”栏,著作要注明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论文要注明题目,杂志名称、某年某期,或所载的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8、“推荐意见”由申请人所在人民检察院填写和盖章,或者高检院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填写。

9、“评审意见”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或高检院厅级单位填写和盖章。

10、本表各栏不够填写时,可使用A4规格纸自行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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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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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籍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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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位 │ │ 授予院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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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 │毕业院校专│ │ │

│ │ │ 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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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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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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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专长│ │技术职称 │ │ 任职时间 │ │

│ │ ├─────┼─┬─────┼─────┬──┴──┬─┤

│ │ │是否全国检│ │具体类别 │ │评定时间 │ │

│ │ │察业务专 │ │ │ │ │ │

│ │ │ 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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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务│ │ 任职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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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任职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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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时│ │从事检察工作时间│ │

│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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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 │ │

│要│ │

│ │ │

│学│ │

│ │ │

│习│ │

│ │ │

│经│ │

│ │ │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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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主要包括从事法律和检察业务工作的经历) │

│ │ │

│要│ │

│ │ │

│工│ │

│ │ │

│作│ │

│ │ │

│经│ │

│ │ │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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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包括成果名称、出版社或杂志名称、发表时间) │

│ │ │

│研│ │

│ │ │

│成│ │

│ │ │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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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包括申请人的科研成果、业务能力、业绩及申请人所填《申请表》中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荐│等) │

│意│ │

│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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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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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包括申请人的政治表现、科研能力、业务水平和在本辖区的相对优势等) │

│审│ │

│意│ │

│见│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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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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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核│ │

│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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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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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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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批│ │

│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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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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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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