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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1-30
施行日期
1999-01-30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173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

(1999年1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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