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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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
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对本决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本决定自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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