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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时效性待核实
公布日期
—
施行日期
2020-02-24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302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鉴于近期以来发生新冠肺炎的重大疫情,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适当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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