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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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25年6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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