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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8-12-29
施行日期
2018-12-29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206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7年6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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