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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5-10-28
施行日期
2025-10-28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225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

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23年11月3日由《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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