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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时效性待核实
公布日期
2019-12-28
施行日期
2019-12-29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247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

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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