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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周新民、罗琦、刘仓理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6-02-04
施行日期
2026-02-04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353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周新民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罗琦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刘仓理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周新民、罗琦、刘仓理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罗琦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刘仓理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截至目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897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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