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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否传唤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11-06
施行日期
1957-11-06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92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

可否传唤问题的答复

(1957年11月6日)

1957年10月11日你院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被诉是否准予传讯审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请示收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讨论,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于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便利其执行代表职务。但民事案件并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问题,因而不属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毕鸣岐代表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以依法传唤,无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此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195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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