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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7-02
施行日期
1993-07-02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528 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前,为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平稳过渡,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其中香港委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结束工作。

附: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主 任 钱其琛

副主任 安子介 霍英东 鲁 平 周 南 姜恩柱 郑 义 李福善

委 员 (按姓氏笔划排列)

万绍芬(女) 方黄吉雯(女) 王凤超 王启人 王叔文 甘子玉 田期玉

刘兆佳 刘皇发 安子介 朱幼麟 邬维庸 李伟庭 李泽添 李国华(女)

李国宝 李福善 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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