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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6-17
施行日期
1957-06-1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25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的决议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审议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请授予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的第二批名单,决定授予47人以一级八一勋章、授予1467人以二级八一勋章、授予5339人以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6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4152人以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3.1098万人以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421人以一级解放勋章、授予4932人以二级解放勋章、授予5.4879万人以三级解放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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